鹿城清风

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20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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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规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和由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协助市委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可以对同级党委委员违纪行为进行初查。
  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和由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党风、党纪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监察对象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四)负责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市委、市政府拟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意见。参与制定有关地方规定。
  
  (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各部门、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基层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会同市委组织部对派驻市级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做好对市管干部的考廉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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